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1116號
TPDV,109,法,1116,2020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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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116號
聲 請 人 余岱薇財團法人悟善文化基金會之董事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悟善文化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悟善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悟善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悟善文化基金會董事  ,該財團法人前經報奉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民國99年1 月29日 北市文化一字第09930073800 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 院登記處於99年2月1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1  6冊、第9頁第2844號)。因業務需要修正捐助章程部分條文  ,並提請109年7月18日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復經臺北市政 府文化局109年8月25日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093027252號函許 可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而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必 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悟善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 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其中修正後條文第6 條之內容  ,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 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關於第18條係增列本次變更捐助章程之修正日期,非屬財 團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之事項,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 存其財產必要之變更財團組織無涉,乃相對人於取得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 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毋庸聲請法院裁定。故聲請人此



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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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