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1112號
TPDV,109,法,1112,2020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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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112號
聲 請 人 何正言財團法人台北市聖方濟教育基金會之董事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聖方濟教育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聖方濟教育基金會
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聖方濟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 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 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 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 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經臺 北市政府教育局於民國89年8月15日以北市教六字第8925466 000號函許可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相對人因財團法人法實施及業務需要,經第6屆第6次董事 會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 第6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5條至第9條、 第11條、第13條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 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有臺北市政府教育 局109年8月19日北市教終字第1093063052號函、董事會會議 紀錄、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在卷可查,其聲請變更 捐助章程第5條至第9條、第11條、第13條,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1條至第4條、第10 條、第12條、第14條至第18條如附件所示,惟其中第1條係 法令依據之修正、第2條係文字修正與條文移列、第3條係為 文字修正、第4條係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之載明、第10條係 聘僱人員條文之移列、第12條係修正報送預決算資料之時間 、第14條係設立許可事項變更登記及備查程序、第15條係解 散及清算程序與解散後賸餘財產歸屬、第16條係與他財團法 人合併之決議方式與程序、第17條係修訂章程之期日、第18 條係章程施行及修正程序,與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 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相對人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 涉,僅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並向法院登記處 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而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 ,故此部分聲請,本院無由准許,自應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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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