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111號
聲 請 人 謝謂君即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對照表「修正條文」欄第二十一條。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前揭規 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 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 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 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即 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最高 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司法院祕台廳(一)字第01 199號函釋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之董事 長,緣經董事會於民國109年6月30日召開第14屆第9次董事 會會議,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 欄所示,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經交通部67年5月16日交航(六七)字 第0八六九六號函許可設立,並於68年3月3日辦理設立登記 、於109年3月24日辦理變更登記,由本院登記處於109年3月 31日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後,於109年6月30日召開第14屆第9 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 文」欄所示等情,有法人登記證書、主管機關函、董事會會 議紀錄、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 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3至126頁)。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 變更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捐助章程對照表「修正條文」欄
第21條部分,乃就該財團董事會權責、董事會重要事項之決 議方法,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亦未抵觸民法關 於法人之規定,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