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096號
聲 請 人 蔡秀娟即財團法人臺北市天美慈善基金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天美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北市天美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增訂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北市天美慈善基金會董 事長,為配合財團法人法之施行,該法人於民國109年3月29 日第3屆第6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其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 示,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109年5月12日北市社團字第1093 072562號函許可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 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天美慈善基金會捐 助章程,其中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第1條法源及法人名稱 、第7條法人之業務、第8條董事名額、產生方式及資格、第 9條董事長之選任、職權、第10條董事任期、第11條董事會 職權、第12條董事之補選、第13條董事、董事長消極資格、 第14條執行長之聘任、第15條董事會之召集方式、第16條董 事會之決議方法、第17條董事會之代理與視訊參與、第18、 20、21條財產之管理運用、第19條分配盈餘之禁止、第22條 預算決算、第23條資訊公開、第24條會計處理、第26條程修 訂歷程等規定,並將修正前第25條章程修正之規定移列、合 併至修正後第16條董事會決議方法之規定內,均屬組織、管 理方法之變更,與財團法人法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亦未牴 觸民法關於財團法人之規定,聲請人聲請變更增訂捐助章程 ,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