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9年度,52號
TPDV,109,建,52,2020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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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和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勝田明典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內政部移民署

法定代理人 邱豐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兩造對於民國109年8月
24日本院判決,分別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人和範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繳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壹佰貳拾參元,逾期不補正,即 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內政部移民署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參拾貳萬肆仟伍佰零肆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上訴人即原告提起本件上訴,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 的價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7萬7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0萬8123元未據繳納,應予補繳。
二、上訴人即被告提起本件上訴,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 的價金額為2321萬84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萬4504元未 據繳納,應予補繳。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列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者,即駁 回各該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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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範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