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9年度,212號
TPDV,109,家聲,212,2020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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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非訟代理人 李咨儀

相 對 人 汪士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8年度監宣字第83號卷宗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 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 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汪士強間有債權債務關 係,相對人曾聲請選任劉慶如為受監護宣告人汪余金於辦理 被繼承人汪國瑋之遺產繼承及遺產分割事項之特別代理人, 並經本院以108年度監宣字第83號裁定准許,為確保聲請人 債權,爰為本件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1年度司 執壬字第85979號債權憑證、本院108年度監宣字第83號裁定 影本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已釋明與上開事件有法律上利害 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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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