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9年度,205號
TPDV,109,家聲,205,2020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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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劉立崴
上列聲請人為原告李宜玲與被告李錦標李秀娥、李小玟、李大
山間分割遺產事件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一○五年度家訴字第一七五號分割遺產事件卷內文書。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5 年度家訴字第175 號分割 遺產事件之原告李宜玲之債權人,為瞭解案件進行情形以保 障債權。為此,爰依法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又 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債權 憑證為憑,足認聲請人業已釋明其與上開事件之法律上利害 關係。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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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