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9年度,202號
TPDV,109,家聲,202,202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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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陳兆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8年度監宣字第329號監護宣告事件民 國108年9月26日、108年10月29日訊問程序之數位錄音光碟 。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 錄音或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 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8年度監宣字第329號監護宣告事件( 下稱系爭事件)於民國108年9月26日訊問程序因隔離訊問, 相對人之陳述有確認必要,同年10月29日訊問程序筆錄之記 載與聲請人陳述多有不符,為保障聲請人之訴訟權,故依法 聲請交付該2期日法庭錄音內容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 由,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所聲請交付之法 庭錄音內容,就參與法庭活動而錄製之聲音,涉及隱私之蒐 集利用,是聲請人就依法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使用應 以所陳明理由之範圍目的為限,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爰併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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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