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1264號
TPDV,109,司聲,1264,2020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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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264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鑫謙記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崑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相對人鑫謙記營造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業已撤銷法人登記且未選任清算人,改向公司法定代 理人設籍地址送達,惟因該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崑明之戶籍謄 本已為出境遷出登記,致債權讓與通知之存證信函無法送達 ,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經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李崑明之戶籍謄本所載,其業已於民國97 年11月4日已出境,並於99年12月15日為遷出登記,迄今仍 無入境紀錄,此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洵堪認定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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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