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權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1008號
TPDV,109,司聲,1008,2020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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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008號
聲 請 人 龍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伯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瀚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行使權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得聲請法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 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以便供擔 保人於受擔保利益人未提出行使權利之證明時,向法院聲請 裁定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 文。上揭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規定,於其他依法令 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瀚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假 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2803號民事 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擔保金,並以鈞院106年度存 字第622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撤回假扣押強制 執行,為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茲檢附相關證明,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規定,聲請鈞院通知相對人 即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提出假扣押裁定 、提存書影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僅泛稱已撤回假扣押執行,並未提出證明,形式上 尚難認已合於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之前提要件。且本院於10 9年7月23日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提出已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 聲請及啟封證明,聲請人迄未補正;復經職權調閱本院106 年度司執全字第999號卷,其中聲請人假扣押執行撤回狀係 附條件撤回,非為撤回全部假扣押強制執行。是以,聲請人 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間行使權利,於法尚有未洽, 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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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瀚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