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訴字第八六三號
原 告 愛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智
被 告 博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鑫進
訴訟代理人 周俊安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經核兩造就系爭工程款爭議,已合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 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稽。本件二造既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自應予以尊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李珮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葉玉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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