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6530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瓊琳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朱瓊琳(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之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
省略。因本件連線戶政系統所查資料,該相對人朱瓊琳系統
顯示為「朱■琳」,本院無從辨識,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