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9年度,1408號
TPDV,109,司催,1408,2020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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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408號
聲 請 人 中美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心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本件聲請之海運提單正本究為共有三張或壹式三
張?並請陳明本件提單之履行地。
二、請提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
系爭提單之種類、提單號碼、提單張數、發行公司、件數、
品名、船名及航次等提單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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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美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