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9年度,1226號
TPDV,109,司催,1226,2020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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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226號
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狀所載發票人姓名沈湣鎬與二件受理案件登記表正
本內容不符,請具狀陳明發票人姓名究為沈「湣」鎬或沈「
涽」鎬或沈「惽」鎬?並重新提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
件正本(警局出具之公函應分別載明系爭票據之種類、完整
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付款地或發票地、到期日及
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二、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發票人耀偉企業有限公司
陳文益沈湣鎬或沈涽鎬或沈惽鎬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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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耀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