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182號聲 請 人 林再添(即林嘉和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聲請人於民國109年9月2日補正提出之全體繼承人戶籍謄 本正本,尚缺漏被繼承人次女林麗雪之戶籍謄本,請提出其 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均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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