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180號
聲 請 人 吉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鴻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於民國109年9月4日補正到院之彰化銀行活期性存
款明細查詢資料影本內容尚不足以釋明聲請人向銀行購買系
爭支票之明細,請補正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
款憑條等相關文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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