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595號
TPDV,109,司促,17595,202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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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5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嘉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參佰貳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件:
緣債務人何嘉芸於民國93年09月09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
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未按期依約繳款,
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
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
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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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