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576號
TPDV,109,司促,17576,202009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5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葉勵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黃玉雯(即林挺之繼承人)林承樂
即林挺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中段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被繼承人林挺對其負擔債務為由,聲請對林挺 之繼承人即本件債務人黃玉雯林承樂等2人發支付命令。 惟查,黃玉雯林承樂等2人業已聲明拋棄繼承,有本院民 國109年2月27日北院忠家元109年度司繼字第396號拋棄繼承 准予備查通知附卷可稽。是黃玉雯林承樂等2人對於被繼 承人林挺之債務已因拋棄繼承而不負清償責任,則債權人聲 請對其發支付命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