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412號
TPDV,109,司促,17412,2020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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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4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湯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零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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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