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3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峻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伍仟零玖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