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3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巧雲(原名李楚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參佰零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
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
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