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347號
TPDV,109,司促,17347,2020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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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3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文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零肆佰壹拾柒元、新
臺幣壹拾玖萬貳仟玖佰伍拾捌元、新臺幣柒萬肆仟陸佰參拾
肆元及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零肆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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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