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3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曾美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汪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柒仟貳佰捌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暨已結算未受償利息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玖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