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158號
TPDV,109,司促,17158,2020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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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1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鄭南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模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貳仟伍佰捌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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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