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1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宜蘭縣冬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東海
代 理 人 游山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宗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玖佰零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