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1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游佳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國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參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