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904號
TPDV,109,司促,16904,2020091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9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少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玖佰零捌元,及
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編 號 金額 利息起算日 一 新臺幣69,978元 95年4月10日 二 新臺幣84,312元 95年3月24日 三 新臺幣31,731元 95年3月24日 四 新臺幣46,825元 95年4月10日 五 新臺幣16,062元 95年5月25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