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829號
TPDV,109,司促,16829,2020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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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8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逸安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子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藤田梓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債權 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復為同法第511條第2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藤田梓為「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5 樓」建物承租戶,逾期未繳管理費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惟其未提出足資釋明其現居住於此址之證明文件、聲請人向 主管機關報備之證明文件等。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6日裁定 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09年9月24日陳 報狀內仍未補正上述證明文件。是聲請人未釋明其請求,其 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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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