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761號
TPDV,109,司促,16761,2020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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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7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馬運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貳佰柒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柒仟肆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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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