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655號
TPDV,109,司促,16655,2020091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6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鎰帆

張瓊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參佰柒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16655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372元自民國109年03月01日起至民國109年03月24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001新臺幣6372元自民國109年03月25日起至民國109年09月01日止年息百分之零點九001新臺幣6372元自民國109年09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