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6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永鴻
鄭焜壕
王素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貳佰陸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利息: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53269元自民國109年04月02日起至民國109年08月25日止年息百分之0.9001新臺幣253269元自民國109年0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