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650號
TPDV,109,司促,16650,2020091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6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秀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捌佰壹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七日起至九十四年十月六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七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