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636號
TPDV,109,司促,16636,2020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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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6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可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龍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
索權時,得要求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97條第1
項2款所明文。是項規定於支票準用。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核
發支付命令,提出票面金額新臺幣伍拾萬元之支票債權,未
約定利率,依前揭規定,其利息之利率,依法應以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併以敘明。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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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鈺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