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610號
TPDV,109,司促,16610,2020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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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6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宏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馬來西亞商全亞洲航空長途運輸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法定代理人 劉小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捌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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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馬來西亞商全亞洲航空長途運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