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4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孟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梁祐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梁祐程向其借款未清償為由聲請核發支 付命令。惟依聲請人提出之存款帳戶存提交易明細查詢明細 表,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1日函詢第一商業銀行總行,帳號 「000-00-000000」之戶名。其於109年9月24日函復,該帳 戶非相對人「梁祐程」。又聲請人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通 話對象名字亦非相對人。故本院無從判定聲請人確有借款予 相對人。綜上,聲請人聲請梁祐程為給付,顯屬無據,不應 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