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465號
TPDV,109,司促,16465,2020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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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4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翊提(原名陳筠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壹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
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
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
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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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