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4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郭秀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丁美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壹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
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