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433號
TPDV,109,司促,16433,2020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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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4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林翔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蘇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玖佰參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零伍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
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
年三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止,按月計付百
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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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