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325號
TPDV,109,司促,16325,2020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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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3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韓瑜(原名陳涵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柒萬肆仟貳佰伍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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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