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277號
TPDV,109,司促,16277,2020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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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2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倍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伍仟陸佰玖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二.七二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肆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
臺幣陸仟玖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七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玖佰
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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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