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273號
TPDV,109,司促,16273,2020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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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2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王麗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肆佰捌拾參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零貳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
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
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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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