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2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雪惠(原名林雪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陸佰壹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捌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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