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099號
TPDV,109,司促,16099,2020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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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099號
聲 請 人 張傳
相 對 人 洪振發(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 之訴。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均著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9年8月28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洪振發業於108年1月21日死亡,有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相對人已無當事人 能力,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故聲請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 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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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