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073號
TPDV,109,司促,16073,2020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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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0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湯家齊(原名湯秀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肆仟貳佰捌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89001元自起息日94年11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002新臺幣275282元自起息日95年03月0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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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