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069號
TPDV,109,司促,16069,2020090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0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秋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玖佰貳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利息: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59556元自民國109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