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036號
TPDV,109,司促,16036,2020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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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0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蕭雅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安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零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伍萬伍仟柒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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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