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990號
TPDV,109,司促,15990,2020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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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990號
聲 請 人 蔡瑩貞

相 對 人 劉潤忠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0號0 樓
相 對 人 章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 10條之規定者,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相對人購屋,相對人詐稱就頂樓部分有專 有使用權致聲請人支付購買頂樓加蓋部分之價金,為請求返 還溢領價金,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查聲請人係與原所 有權人章惠玲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劉潤忠僅為章惠玲之代 理人,並非契約當事人,故聲請人僅得對章惠玲請求返還價 金,對劉潤忠請求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又章惠玲目前住居 於新北市土城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本 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 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亦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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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