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7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明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展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
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違反工程契約請求債務
人返還工程價金新臺幣肆拾伍萬元,然依其聲請內容及提出
之收據,其實際已支付價金僅新臺幣參拾柒萬元,是逾新臺
幣參拾柒萬元部分之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