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789號
聲 請 人 吳明榮
相 對 人 張展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主張之原因事實及相關證明,聲請人實際給付相對
人之工程款為新臺幣(下同)370,000元,請求給付450,000
元之依據為何?如係主張受有損害,應說明受有何種損害併
提出相關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