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410號
TPDV,109,司促,15410,202009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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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4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董金海
代 理 人 陳清進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秀貞(即鄭明隆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鄭明隆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伍仟貳佰捌拾肆萬參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一.二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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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